关于法制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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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3-10 11:33:19
“法制”一词,我国古已有之。然而,直到现代,人们对于法制概念的理解和使用还是各有不同。
其一,广义的法制,认为法制即法律制度。详细来说,是指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
其二,狭义的法制,是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严格地、平等地执行和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制度。其主要特点是强调法律在*政治生活中的崇高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要求公民普遍守法,*机关依法行使权力,限制*机关公职人员的专横,确保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其三,法制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它不仅包括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法律实施和法律*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是立法、执法、守法、司法和法律*等内容的有机统一。
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总称。统治*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事务,并且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也是统治*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权力建立的用以维护本*专政的法律和制度。**都有法,但不*有法制。法制在不同*其内容和形式不同。在君主制*,君主之言即为法;在资本主义*,虽然排除了奴隶制、封建制*法制的专制性质,但资产*受*本性的局限,当有的法律规定不符合本*的利益时,就加以破坏,因此,不可能有真正的法制。只有*消灭剥削制度,实现人民*的社会主义*,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法制。
法治与法制有联系也有区别。联系在于:实行法治需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区别在于:法制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治则相对于人治;法制内涵是指法律及相关制度,法治内涵则相对于人治的治国理论、原则和方法。
编辑本段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一、柏拉图的生平与著作
柏拉图(公元前427~公元前347年),生于雅典的一个*之家。他的父母都是*望族的后裔,母亲更是*的政治改革家梭伦的后代。由于出身*,自幼即受到良好的教育。从20岁起受教于苏格拉底,从事哲学学习和研究。曾一度渴望在政治上崭露头角,但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被处死刑,使他放弃了从事政治的愿望。后流亡国外,40岁后回雅典并创立了“阿卡德米学园”。在学园中,柏拉图一边讲学,培养人才;一边著述,宣讲其哲学和政治哲学,前后达41年之久。该学园在历*延续了900年,是全希腊文化知识的中心。
柏拉图是欧洲历**位保留下完整著作的思想家,前后共著对话25篇。有关政治法律理论的著作主要有三部,即《理想国》(成于壮年)、《政治家篇》(成于中晚年)、《法律篇》(绝笔)。一般说来,《理想国》代表了他对政治和社会的主要理想,而《法律篇》则是面对现实所写成的有关法治的著作。
二、正义论与人治论
(一)正义之国与人的类型
柏拉图的哲学基础是理念与现实的区分,在柏拉图看来,*由“理念*”和“摹本*”两部分组成。理念是精神的,是*性的,尽管它是无形的,但它是万物的根源,是永恒不变的真实存在;而摹本*,则是有形的,虚假的,变化不定的,只能算是理念*的影子。人由于分享理念程度的不同,相应地便分别具有了金、银、铜铁的三种不同的性质,人也就具有不同的类型和品质:
金→哲学家→智慧
银→勇士→勇敢
铜铁→生产劳动者→节制
然而,节制的品质不仅应当为生产劳动者所拥有,也应当成为所有三种人的品质,因为一个*必须保持和谐协调,只有当人们各尽其职、各守其位时,*才可能产生“正义”的品德,成为正义之国。当个人的三种品质(欲望、*和理智)在个体中协调运行秩序井然时,个人就成了正义之人。这意味着理性支配欲望,精神支配肉体;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柏拉图所说的正义就是一种道德正义。
(二)法律与正义的关系
在柏拉图看来,一个人品性中,都具有“较善”和“较恶”两部分。如果较善的那部分占优势,就控制住“较恶”的那部分,他就成为自己的主人;如果他接受不良的教育,或者受坏人的薰染,他便成为“自己的奴隶”。当恶性膨胀时,就只好服从外在的权威,这个外在权威就是法律。
对于柏拉图来说,法律就是一种社会行为准则,它是公道与正义的标志。但是,法律的正义与道德正义不*相同。法律正义是“诉讼正义”,是指通过法律机器的正常运转而获得的后果或判决。因此,法律正义是为道德正义服务的。
(三)哲学王与人治
柏拉图认为,哲学王通过知识进行统治,比法律统治具有很大的优越性,法律远不如和哲学家的智慧相比。因为:(1)哲学家所掌握的是一种真理,它比*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要高明得多;(2)“法律者强者之所好”,而现实中的法律并不必然体现正义,而恶法并非真正的法律;(3)法律是刻板和固定的,而政治本身是柔性的。而哲学家的知识可以随机应变;(4)*社会都需要和谐,而这只有哲学家通过智慧才能达到这一目标。
三、法制论:立法与守法思想
(一)立法过程论
在柏拉图看来,立法是一个“清刷”的过程,即必须对原来的旧制度和人们的品质清洗一番,方能制定出新的法律。在立法时,先应当确定宪法大纲,然后是制定法律和规章。柏拉图重视成文法,而认为习惯是来源于普通人的习俗。
(二)立法原则论
根本的原则是依照公正的理念制定法律,并应依全体人民的幸福为依据。就立法的重点而言,着重于培养公民的法律精神。
(三)守*
柏拉图从历史的角度追溯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认为*形成于契约。而契约的核心就是对法律的遵守,这就意味着,只有守法的美德才是符合*的本性的。[1]
柏拉图认为,对于有意志的公民来讲,法律的统治并不具有强迫性,而是体现了*的良善愿望。他认为:“如果法律能*导致至善或至少是能部分地达到这样的目的,这些法律我们都应该执行。”对公民的教育也是要引导他们执行和遵守法律;法律必须拥有权威,*官员的权力必须受到约束,所谓良法须由良吏来执。
四、柏拉图法律思想的主要评价
*,法治主义思想是西方法律传统源远流长的一个传统,对西方近代法治主义的复兴具有深远的影响,并成为罗马法的重要思想基础;
第二,概括了古希腊政治哲学的精髓:*的政治是难以实现的,而防止最坏的政治是可能的,这就是,必须运用至高无上的法律进行统治。
第三,关于“混合政体”的研究以及“分权原则”的论述,被学者誉为三权分立的原型。
第四,集体主义方*也开创了后世以集体为单位研究*、法律学说的先河,在柏拉图的理念中,个人只是城邦的工具和手段,并无独立存在的价值。
其一,广义的法制,认为法制即法律制度。详细来说,是指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
其二,狭义的法制,是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严格地、平等地执行和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制度。其主要特点是强调法律在*政治生活中的崇高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要求公民普遍守法,*机关依法行使权力,限制*机关公职人员的专横,确保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其三,法制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它不仅包括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法律实施和法律*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是立法、执法、守法、司法和法律*等内容的有机统一。
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总称。统治*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事务,并且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也是统治*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权力建立的用以维护本*专政的法律和制度。**都有法,但不*有法制。法制在不同*其内容和形式不同。在君主制*,君主之言即为法;在资本主义*,虽然排除了奴隶制、封建制*法制的专制性质,但资产*受*本性的局限,当有的法律规定不符合本*的利益时,就加以破坏,因此,不可能有真正的法制。只有*消灭剥削制度,实现人民*的社会主义*,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法制。
法治与法制有联系也有区别。联系在于:实行法治需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区别在于:法制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治则相对于人治;法制内涵是指法律及相关制度,法治内涵则相对于人治的治国理论、原则和方法。
编辑本段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一、柏拉图的生平与著作
柏拉图(公元前427~公元前347年),生于雅典的一个*之家。他的父母都是*望族的后裔,母亲更是*的政治改革家梭伦的后代。由于出身*,自幼即受到良好的教育。从20岁起受教于苏格拉底,从事哲学学习和研究。曾一度渴望在政治上崭露头角,但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被处死刑,使他放弃了从事政治的愿望。后流亡国外,40岁后回雅典并创立了“阿卡德米学园”。在学园中,柏拉图一边讲学,培养人才;一边著述,宣讲其哲学和政治哲学,前后达41年之久。该学园在历*延续了900年,是全希腊文化知识的中心。
柏拉图是欧洲历**位保留下完整著作的思想家,前后共著对话25篇。有关政治法律理论的著作主要有三部,即《理想国》(成于壮年)、《政治家篇》(成于中晚年)、《法律篇》(绝笔)。一般说来,《理想国》代表了他对政治和社会的主要理想,而《法律篇》则是面对现实所写成的有关法治的著作。
二、正义论与人治论
(一)正义之国与人的类型
柏拉图的哲学基础是理念与现实的区分,在柏拉图看来,*由“理念*”和“摹本*”两部分组成。理念是精神的,是*性的,尽管它是无形的,但它是万物的根源,是永恒不变的真实存在;而摹本*,则是有形的,虚假的,变化不定的,只能算是理念*的影子。人由于分享理念程度的不同,相应地便分别具有了金、银、铜铁的三种不同的性质,人也就具有不同的类型和品质:
金→哲学家→智慧
银→勇士→勇敢
铜铁→生产劳动者→节制
然而,节制的品质不仅应当为生产劳动者所拥有,也应当成为所有三种人的品质,因为一个*必须保持和谐协调,只有当人们各尽其职、各守其位时,*才可能产生“正义”的品德,成为正义之国。当个人的三种品质(欲望、*和理智)在个体中协调运行秩序井然时,个人就成了正义之人。这意味着理性支配欲望,精神支配肉体;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柏拉图所说的正义就是一种道德正义。
(二)法律与正义的关系
在柏拉图看来,一个人品性中,都具有“较善”和“较恶”两部分。如果较善的那部分占优势,就控制住“较恶”的那部分,他就成为自己的主人;如果他接受不良的教育,或者受坏人的薰染,他便成为“自己的奴隶”。当恶性膨胀时,就只好服从外在的权威,这个外在权威就是法律。
对于柏拉图来说,法律就是一种社会行为准则,它是公道与正义的标志。但是,法律的正义与道德正义不*相同。法律正义是“诉讼正义”,是指通过法律机器的正常运转而获得的后果或判决。因此,法律正义是为道德正义服务的。
(三)哲学王与人治
柏拉图认为,哲学王通过知识进行统治,比法律统治具有很大的优越性,法律远不如和哲学家的智慧相比。因为:(1)哲学家所掌握的是一种真理,它比*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要高明得多;(2)“法律者强者之所好”,而现实中的法律并不必然体现正义,而恶法并非真正的法律;(3)法律是刻板和固定的,而政治本身是柔性的。而哲学家的知识可以随机应变;(4)*社会都需要和谐,而这只有哲学家通过智慧才能达到这一目标。
三、法制论:立法与守法思想
(一)立法过程论
在柏拉图看来,立法是一个“清刷”的过程,即必须对原来的旧制度和人们的品质清洗一番,方能制定出新的法律。在立法时,先应当确定宪法大纲,然后是制定法律和规章。柏拉图重视成文法,而认为习惯是来源于普通人的习俗。
(二)立法原则论
根本的原则是依照公正的理念制定法律,并应依全体人民的幸福为依据。就立法的重点而言,着重于培养公民的法律精神。
(三)守*
柏拉图从历史的角度追溯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认为*形成于契约。而契约的核心就是对法律的遵守,这就意味着,只有守法的美德才是符合*的本性的。[1]
柏拉图认为,对于有意志的公民来讲,法律的统治并不具有强迫性,而是体现了*的良善愿望。他认为:“如果法律能*导致至善或至少是能部分地达到这样的目的,这些法律我们都应该执行。”对公民的教育也是要引导他们执行和遵守法律;法律必须拥有权威,*官员的权力必须受到约束,所谓良法须由良吏来执。
四、柏拉图法律思想的主要评价
*,法治主义思想是西方法律传统源远流长的一个传统,对西方近代法治主义的复兴具有深远的影响,并成为罗马法的重要思想基础;
第二,概括了古希腊政治哲学的精髓:*的政治是难以实现的,而防止最坏的政治是可能的,这就是,必须运用至高无上的法律进行统治。
第三,关于“混合政体”的研究以及“分权原则”的论述,被学者誉为三权分立的原型。
第四,集体主义方*也开创了后世以集体为单位研究*、法律学说的先河,在柏拉图的理念中,个人只是城邦的工具和手段,并无独立存在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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