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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四不放过处理原则出处

事故四不放过处理原则出处

1、事故四不放过处理原则出处?溯源自《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因为《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必须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认真调查,查清事故的原因和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根据调查结果,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罚金、罚款、处分等),并承担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责任”因此,这一原则是企业必须遵守的重要法规,要求企业对事故负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并促进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事故制定的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2、出处:2004-02-17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2004]7号提出“四不放过”:对责任不落实,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严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3、这样解释好理解吗?事故四不放过处理原则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出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该原则的四个方面分别是:不放过任何一起安全事故隐患;不放过任何一起安全隐患;不放过任何一起暴露出来的问题;不放过任何一位责任人。

5、这一原则概括了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必须把握的准则和处理方案,对于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6、「事故四不放过」处理原则出自中国共产党的《关于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

7、该原则是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对干部过去存在的问题、工作表现、政治条件和个人品德等方面都要进行全面审查,确保任用无过人,任用无疑问,任用无后患,任用无隐患。

8、该原则被广泛地用于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各个领域,成为了制度化、程序化的重要处理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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