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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化妆品广告策略的基本内容

化妆品法规属于民法吗

化妆品的法律法规不属于民法,有《化妆品卫生*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条例》、《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和《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等。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化妆品广告策略的基本内容

化妆品法规

1、*条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3、第三条*实行化妆品卫生*制度。国务院化妆品*管理部门主管*化妆品的卫生*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的化妆品*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工作。

4、第四条凡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5、第五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6、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妆品*管理部门批准并颁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

7、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8、第六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9、(一)生产企业应当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

10、(二)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应当坚固、清洁。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应当采用光洁建筑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并应当具有防止和*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

11、(三)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

12、(四)生产车间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13、(五)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

14、第七条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

15、凡患有*、指*、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16、第八条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卫生标准。

17、第九条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化妆品*管理部门批准。

18、化妆品新原料是指在**使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

19、第十条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化妆品*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

20、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21、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按照*《化妆品卫生标准》对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

22、第十二条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23、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24、第十三条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25、(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26、(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27、(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

28、(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29、第十四条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

30、(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31、(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32、第十五条*进口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化妆品*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签订进口合同。*进口的其他化妆品,应当按照规定备案。

33、第十六条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34、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化妆品,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35、第四章化妆品卫生*机构与职责

36、第十七条各级化妆品*管理部门行使化妆品卫生*职责。

37、第十八条国务院化妆品*管理部门聘请科研、医疗、生产、卫生管理等有关*组成化妆品*性评审组,对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进行*性评审,对化妆品引起的重大事故进行技术鉴定。

38、第十九条各级化妆品*管理部门设化妆品卫生*员,对化妆品实施卫生*。

39、化妆品卫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妆品*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化妆品*管理部门,从符合条件的卫生*人员中聘任,并发给其证章和证件。

40、第二十条化妆品卫生*员在实施化妆品卫生*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41、化妆品卫生*员对生产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当负责保密。

42、第二十一条化妆品卫生*员有权按照*规定向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有关的*性资料,*单位不得拒绝、隐瞒和提供假材料。

43、第二十二条各级化妆品*管理部门和化妆品卫生*员不得以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生产、销售化妆品,不得监制化妆品。

44、第二十三条对因使用化妆品引起不良反应的病例,各医疗单位应当向当地化妆品*管理部门报告。

45、第二十四条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46、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47、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48、对已取得批准文号的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的,可以撤销产品的批准文号。

49、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50、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

51、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化妆品*管理部门决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有关广告管理的行政处罚,由市场*管理部门决定。

52、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妆品*管理部门决定;撤销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处罚由国务院化妆品*管理部门决定。

53、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上交国库。没收的产品,由化妆品*管理部门*处理。

54、第三十条当事人对化妆品*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化妆品*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化妆品*管理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给予答复。当事人对上一级化妆品*管理部门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化妆品*管理部门所作出的没收产品及责令停产的处罚决定必须立即执行。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执行,逾期又不起诉的,化妆品*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5、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造*体损伤或者发生中毒事故的,有直接*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负损害赔偿*。

56、对造成*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57、第三十二条化妆品卫生*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以及泄露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的,由化妆品*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58、第三十三条*人民*所属单位生产的投放市场的化妆品的卫生*,依照本条例执行。

59、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化妆品*管理部门制定。

60、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化妆品广告策略的基本内容

13、绚时尚,萌美丽——摩诗芮。

15、诚于心,品于真——摩诗芮。

化妆品市场*检查哪些项目

1、产品质量检查:对化妆品进行质量抽查、成分分析、*性评估,确保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2、标签和包装检查:核查化妆品标签和包装是否*、清晰,包括成分表、使用说明、警示标识等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3、广告宣传审查:对化妆品广告宣传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广告真实、*,不涉及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4、生产环境和条件检查:检查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设备、操作规范等,确保符合卫生、*和质量管理要求。

5、不良反应监测:收集和分析消费者使用化妆品后出现的不良反应和投诉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6、进口化妆品检查:对进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抽样检查,确保符合*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7、市场巡查和抽检:对化妆品市场进行巡查,抽取样品进行*,发现违法行为或不合格产品时采取相应的监管行动。这些项目旨在确保化妆品市场的*、合规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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