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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级别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级别

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分为五级,第一级为自主保护级,第二级为指导保护级,第三级为监督保护级,第四级为强制保护级,第五级为专控保护级,五级防护水平一级最低,五级最高。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级别具体介绍?

1、第一级(自主保护级),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2、第二级(指导保护级),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3、第三级(监督保护级),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4、第四级(强制保护级),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5、第五级(专控保护级),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规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能力的五个等级:

第一级:用户自主保护级,?第二级:系统审计保护级,第三级:安全标记保护级,第四级:结构化保护级,第五级:访问验证保护级。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对信息和信息载体按照重要性等级分级别进行保护的一种工作,在中国、美国等很多国家都存在的一种信息安全领域的工作。

总结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级别划分是根据网络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以及网络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

网络等级保护几个级别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

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第四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第五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第十二款规定,人民警察履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的职责。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第九条明确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2008年国务院“三定”方案,赋予公安部“监督、检查、指导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法定职责。

等级保护有几个安全保护级别

法律分析:等保测评分为五个级别,从一到五级别逐渐升高。等级越高,说明信息系统重要性越高。一般企业项目多为等保二级、三级。对网络安全有特定高要求的军工、电力、金融等单位应符合等保三级或等保四级;等保一级和等保五级(涉密)由于安全性太低或太高,单位或组织少有涉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第九条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充分发挥专门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能作用,广泛动员公民和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坚持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积极同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开展安全交流合作,履行国际安全义务,促进共同安全,维护世界和平。

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第十二条国家对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安全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任何个人和组织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不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或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络信息安全保护等级分为几级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规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能力的五个等级:

第一级:用户自主保护级,?第二级:系统审计保护级,第三级:安全标记保护级,第四级:结构化保护级,第五级:访问验证保护级。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对信息和信息载体按照重要性等级分级别进行保护的一种工作,在中国、美国等很多国家都存在的一种信息安全领域的工作。

等级保护5个级别是什么?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

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第一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强制监督、检查。

第五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专门监督、检查。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测评是验证信息系统是否满足相应安全保护等级的评估过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不同安全等级的信息系统应具有不同的安全保护能力,一方面通过在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上选用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控制来实现。

另一方面分布在信息系统中的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上不同的安全控制,通过连接、交互、依赖、协调、协同等相互关联关系,共同作用于信息系统的安全功能。

使信息系统的整体安全功能与信息系统的结构以及安全控制间、层面间和区域间的相互关联关系密切相关。因此,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测评在安全控制测评的基础上,还要包括系统整体测评。

分级保护和等级保护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分析:1、分级保护:目前在用的是BMB17《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技术要求》规范,是由国家保密局牵头编写并发布。属于强制执行。

保护对象:字面意思,无疑只要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都需要去做分级保护。

2、等级保护:目前正在实行的是等级保护2.0版本(GB/T22239一2019),是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公安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评估中心)牵头编写并落实主管工作,用来替代等级保护1.0版本(GB/T22239-2008),该标准在2019年5月10日发布,具体实施日期是2019年12月1日,也是全行业目前都要去满足的标准。分保是强制执行,相对分保的强制执行要稍微弱一点。

保护对象:除了个人搭建的系统以外,其余只要有业务系统在用,像高校、金融、能源、运营商等等都要去做等级保护。

法律依据:《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标准号:GB/T22239-2019

5.1等级保护对象等级保护对象是指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中的对象,通常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主要包括基础信息网络、云计算平台/系统、大数据应用/平台/资源、物联网(IoT)、工业控制系统和采用移动互联技术的系统等。等级保护对象根据其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叙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由低到高被划分为五个安全保护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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